審判現場
審判現場旁聽席
四川新聞網自貢5月9日訊 (楊勇軍 劉峰齊 張迎春 記者 陳祖華)今日上午9點,榮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川第一例醉酒駕駛案,對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進行審理,以危險駕駛罪對判處李某拘役三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
據悉,榮縣公、檢、法相互配合,在“五一”期間扎實開展了為期兩天的“迅雷行動”,抓獲醉駕人員三個,在轄區內打響了“醉駕入刑”第一槍,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。
5月1日,李某駕駛機動車輛經過榮縣旭陽鎮榮州路段時,被榮縣交警大隊攔下。經抽血鑒定,其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.64mg/100mL,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:“醉酒駕駛,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,吊銷駕駛證,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。”榮縣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。